关于反馈《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通过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司法行政“立法民意直通车”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00余条,意见相对集中在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者责任、数据共享与安全等方面。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不需要区分城市和县域(乡村)”的意见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将条例名称由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调整为《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采纳“乘客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应当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明确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等其他公共交通参与者行为的治安管理。

采纳“对单位和个人劝阻、制止、检举、控告违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行为明确奖励措施、增加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诉举报、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针对“各公共交通经营者组织治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频次各不相同,不利于发挥应急演练的实际效果”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应急演练。

针对“加强公共交通相关岗位培训、关注司机心理健康”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心理状况监测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并实施动态监测;鼓励公益等社会组织为公共交通重要岗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针对“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好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特此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