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不服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1-07  浏览次数: 335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闻华,职务: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腾退)的房屋补偿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人口安置的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回复称申请人所占地块是协议搬迁,实施主体是街道办,并回复了街道办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是错误的,申请人要求的是在泰州市政府范围内实施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搬迁补偿征收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回复的材料并非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材料,其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邮件查询记录;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及附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书面公开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腾退)的房屋补偿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人口安置的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经被申请人发函泰州市海陵区政府办协查确定,申请人申请所涉地块上的房屋是协商搬迁,实施主体是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腾退)的房屋补偿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简称“第一项信息”),京泰路街道办事处针对案涉地块上的房屋搬迁所出台的补偿安置方案,参照了被申请人制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的有关文件。经查,这些文件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被申请人均已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关于“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人口安置的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简称“第二项信息”),京泰路街道办事处针对案涉地块上的房屋搬迁所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未涉及人口安置问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二,被申请人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了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了告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并随附案涉地块房屋协商搬迁实施主体的联系地址、电话及案涉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第三,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EMS 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第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明确,被申请人向其提供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出台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将该补偿安置方案所参照的被申请人制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的有关文件的获取方式和途径,以及人口安置政策不存在的情况,一并予以告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仅仅“回复了街道办的补偿安置方案”“并非是申请人要求的材料”不符合事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

2.《关于协助确定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函》及送达凭证 ;

3.《关于协助确定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复函》;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及附件、邮寄凭证、邮件查询记录。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书面公开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腾退)的房屋补偿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人口安置的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就本案所涉信息公开申请函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复函。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上的房屋系协商搬迁,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提供给申请人。相关房屋补偿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已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附网址给申请人查阅获取。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未涉及人口安置,申请人申请的“人口安置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为方便申请人咨询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将案涉地块搬迁实施主体京泰路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在答复中一并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腾退)的房屋补偿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相关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已经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相关网址。关于“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五组23号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或者腾退搬迁的泰州市(或江苏省对泰州市适用的)对人口安置的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经核查,京泰路街道办事处针对案涉地块上的房屋搬迁所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未涉及人口安置问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便于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将案涉地块搬迁主体京泰路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在答复中一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1〕3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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