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于2021年10月18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附件的真实性予以核实,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39号国家级卫星图斑,2021年10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申请人经比对认为收到的答复书附件图斑与之前收到的《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铜自然资规信复字〔2021年〕85 号)所附图斑不一致,所加盖的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也不一致,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及附件;
3.《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铜自然资规信复字〔2021年〕85 号)及附件;
4.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5.《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补充答复》;
6.《关于张某违法用地规划审核情况的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2021年9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7年国家遥感监测图斑:编号为320312-2039号。该图斑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英山村二队。”。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存在申请人所需影像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予以公开,提供相应附件,告知内容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 EMS信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邮寄EMS信封及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查询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17年国家遥感监测图斑:编号为320312-2039号。该图斑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英山村二队。”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现将申请人所需影像图,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当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及附件邮寄于申请人。
本机关另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将该申请转至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后该局又将该申请转至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书所要求的图斑提供给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由该局将该图斑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另外,申请人曾于2021年6月7日向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访,要求公开2039号图斑,该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铜自然资规信复字〔2021年〕85 号),将2017-2039号图斑提供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查找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后,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予以提供,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年〕第 65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