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某等8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以及南京市慈善总会、南京日报向申请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的投资损失人民币6262520元+吴某某475200元,合计673772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签收,法定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届满之日为2021年9月1日,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已构成逾期。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 EMS快递邮寄单及签收凭证(1162368037374)复印件一份;
2. 《国家赔偿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及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称其因受到被申请人、南京市慈善总会、南京日报宣传行为的欺骗误导才向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资,导致上当受骗,目前仍有6737720元尚未清偿(含吴某某475200元),被申请人、南京市慈善总会、南京日报需向申请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的投资损失6262520元及吴某某475200元,合计6737720元,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同日,将该申请书转市信访局。
另查明,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某已被法院判处犯集资诈骗罪,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姚某某、麻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已被法院判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请人均是潘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姚某某、麻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受害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系潘某某、姚某某、麻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所致,并非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损害,其应该通过刑事退赃程序获得清偿。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作出处理”,该申请从形式上看是国家赔偿申请,但实质是向被申请人提出诉求的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按照信访件办理流程交由市信访局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