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不服南京市人民政府未履职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1-07  浏览次数: 895

申请人:李某等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职务:代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8月16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四圩村村民,在本村权属的土地自2000年以来,逐渐被征占殆尽,但一直未享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因被申请人系征地安置方案公告机关,依法应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1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予申请人任何书面回复,已经超过6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相关材料及EMS邮寄凭证、物流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称: 第一,申请人请求事项为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依法安置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系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四圩村村民。自2003年7月起,因雨花经济开发区建设需要,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一期工业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申请人所在村组位于征地范围内。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农业人员按照宁政发﹝2000﹞86号文进行了青苗附着物补偿及农业人口安置,并已全部足额补偿安置到位。房屋拆迁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原雨花台区国土分局)按照宁政发﹝2001﹞21号文组织实施。拆迁实施单位经与被拆人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协助被拆迁人申购了拆迁安置房。开发区一期被拆迁户均被安置在雨花经济开发区金叶花园小区。目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早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其实质是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提出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已经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后转送有关信访主体处理。信访和复议是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并未增加或减损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如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依法审查信访复查复核。故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第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访转送职责,无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访材料后,由南京市信访局对申请人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登记。2021年5月27日,南京市信访局转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信访局,同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信访局转送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处理,要求其于收到信访件十五天内进行受理告知。经审查,因申请人李某等人曾就相同事项多次提起信访,相关部门已作出信访答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遂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信访平台就本次信访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内容为:“关于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经核实其反映的相关问题已于2019年7月29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出具宁雨规划资源〔2019〕22号文处理意见书,特此告知”。据此,被申请人已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转送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无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

2.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31日江苏阳光信访系统来信登记及办理情况截图;

3.李某等人历次信访材料;

4.关于开发区324人用地补偿的情况说明,原四圩村村组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书》,称:“申请人均系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四圩村民,在本村权属的土地自2000年以来,逐渐被征占殆尽,但一直未享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安置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后,转南京市信访局对申请人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登记。2021年5月27日,南京市信访局转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信访局,同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信访局将该事项转送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处理,要求其于收到信访件十五天内进行受理告知。2021年5月31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通过信访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内容为:“关于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经核实,其反映的相关问题已于2019年7月29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出具宁雨规划资源〔2019〕22号文处理意见书,特此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系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四圩村村民。自2003年起,因雨花经济开发区建设需要,对原四圩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这些土地的征收涉及多个征地批次,且都已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对被征地村民进行了补偿安置。目前已建成苏宁雨花物流中心、软件谷创业创新城等产业园区。

本机关认为: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原四圩村案涉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对被征地村民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其形式虽为履职申请,其内容实质为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被申请收到相关材料后,通过信访形式转办,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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