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等人不服宿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1-07  浏览次数: 289

申请人:倪某等人。

被申请人:宿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伟,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于2021年9月27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1年11月1日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的答复,2021年7月16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告知其将之前收到的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书转给被申请听证人宿迁市信访局。申请人认为该做法违纪违法违规,系推卸法定政府监督职责的不作为;且被申请人违背信访条例属地管理的规定,恶意误导申请人向并非管辖宿迁市信访局的泗洪双沟镇人民政府咨询。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违法,应予撤销,并审查确认《关于倪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宿政核字〔2014〕19号),同时提出行政复议赔偿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

3.《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

4.《关于倪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宿政核字〔2014〕19号)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通过其申请信息公开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检索,于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程序合法。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请求市政府查阅将2021年6月19日申请人等五人邮寄给市政府办公室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至今未履行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书面公开”。经检索并核实,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中列明,其请求事项为“请求市政府履行法定的行政监督的职责义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倪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宿政核字〔2014〕19号)组织听证会,对其中存在的过错依法公开评议,确认纠正,提高信访守法的知明度。”市政府办公室于6月25日收到该申请书,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是对2014年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经过7年之后向市政府申请进行听证,属于信访事项,后将其转交宿迁市信访局处理。宿迁市信访局依法启动信访程序按信访件处理该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向政府提出信访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并告知其可以向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经查询,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签收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该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应在2021年9月27日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超过了法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寄信封;

2.〔2021〕096号《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3.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申请书》材料及邮寄信封;

4.宿迁市信访局《关于倪某信访件转送情况说明》及办理情况报告办理信息;

5.泗洪县信访局《关于倪某等信访事项的交办单》、《关于倪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6.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关于倪某等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7.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倪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宿政核字〔2014〕19号);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答复书邮寄单及物流记录;

9.委托代理人出具的《说明》。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为:“请求市政府查阅将2021年6月19日申请人等五人邮寄给市政府办公室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至今未履行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答复称:“经检索审查,《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性质上属于信访事项,已交由宿迁市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机关对你们的本次申请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出于便民考虑,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及该镇政府的联系方式。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市政府履行法定的行政监督的职责义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倪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宿政核字〔2014〕19号)组织听证会,对其中存在的过错依法公开评议,确认纠正,提高信访守法的知明度。”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是对2014年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经过7年之后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听证,属于信访事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答复书邮寄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请求市政府查阅将2021年6月19日申请人等五人邮寄给市政府办公室的《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至今未履行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书面公开”。经被申请人核查,该事项是申请人对2014年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经过7年之后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听证,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告知申请人《请求市政府主持听证会申请书》属于信访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并告知其可以向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及该镇政府的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政信公〔2021〕07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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