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认为常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 592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盛蕾,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中国邮政挂号信:XA18539486032)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景观提升工程”、“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这两个项目地块中,基本农田所占面积的比例。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6月28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复〔2022〕第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2022〕第39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延期作出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签收。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复〔2022〕第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022第39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签收。三、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景观提升工程’、‘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这两个项目的地块中,基本农田所占面积的比例”等信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被申请人;根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公示的《机构主要职能》第(六)、第(九)条的规定,其主要负责基本农田的管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39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18539486032)向被申请人邮寄《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栏内填写“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公开在‘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景观提升工程’、‘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这两个项目的地块中,基本农田所占面积的比例”,提供方式栏内勾选“纸质”,获取方式栏内勾选“邮寄”。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表。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18491097832)向申请人邮寄〔2022〕第39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签收。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18491099532)将〔2022〕第39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39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2年6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2022〕第39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2022〕第39号答复书,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39号答复书内容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景观提升工程”和“横塘河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这两个项目的地块中,基本农田所占面积的比例信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被申请人。另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的《机构主要职能》第(六)、第(九)条的规定,其负责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39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三、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2022〕第39号答复书,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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