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 556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谭颖,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卫依复〔2022〕38号,以下简称〔202238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2〕38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依法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以下简称〔2008〕3号通知)、《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以下简称〔2003〕6号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以下简称〔2015〕6号通知)之间互相矛盾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08〕3号通知及〔2003〕6通知“截至目前已经失效作废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书面答复涉及信息“不存在,目前该两个文件仍在执行当中,其中部分内容国家和省级后续有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执行”。被申请人于2015年出具的〔2015〕6号通知与上述两个并未废止的文件互相矛盾。目前全国多个兄弟省份,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类似情况,都及时修正、完善出台了相应的合法文件,对类似情况“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其他特殊情形出生的新生儿等特殊情况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经作出相应的规定及具体示范做法。江苏省2015年出台的〔2015〕6号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与周边省市横向比较,存在多处急需完善整改的违法之处,不能满足社会人口管理的需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和答复,程序合法。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8号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和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程序性规定,程序合法。二、〔2022〕38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准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8〕3号通知及〔2003〕6号通知“截至目前已经失效作废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机关档案系统用“失效”“作废”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字段排查保存的文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失效作废两个文件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以上述事实为基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便民原则,告知“目前该两个文件仍在执行当中,其中部分内容国家和省级后续有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执行”,对相关两个文件的效力等相关情况予以释明,是解释和说明性内容,有利于对答复内容的理解,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文件,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8号答复书,系以事实为基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申请人提请审查的前述文件不是被申请人作出〔2022〕38号答复书所依据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办理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同时,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文件,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附带审查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向被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及《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截至目前已经失效作废的政府信息”,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8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及《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截至目前已经失效作废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目前该两个文件仍在执行当中,其中部分内容国家和省级后续有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执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编号:1134660840570)向申请人邮寄〔2022〕38号答复书,申请人于6月1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8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确认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6月8日作出〔2022〕38号答复书,并于6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8号答复书内容并无不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机关档案系统用“失效”“作废”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字段排查保存的文件,未检索到〔2008〕3号通知及〔2003〕6号通知失效作废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2022〕38号答复书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2008〕3号通知及〔2003〕6号通知失效作废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作为上述两个通知涉及工作的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主动释明“目前该两个文件仍在执行当中,其中部分内容国家和省级后续有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执行”,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申请审查的〔2008〕3号通知、〔2003〕6号通知和〔2015〕6号通知,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本案中,〔2008〕3号通知、〔2003〕6号通知和〔2015〕6号通知并非被申请人作出〔2022〕38号答复书所依据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08〕3号通知、〔2003〕6号通知和〔2015〕6号通知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8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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