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 408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8月8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9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512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同意徐州市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泉山区翟山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居委会、泉山区七里沟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委会、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委会等地区的36.300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十里社区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共34.6984公顷。申请人有房屋在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泉山区翟山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居委会土地范围内。

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9〕14号)。2019年9月4日,该公告在泉山区翟山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居委会政务栏张贴公示。该公告将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文件具体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该公告也在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另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李明如等5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违法。2022年1月19日,本机关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1〕苏行复第271号,以下简称第271号决定书),驳回了李明如等5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李明如等5人不服第271号决定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苏01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李明如等5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如等5人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其于2021年11月21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超过了应当知道案涉土地被征收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作出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914号),并于2019年9月4日将该公告在泉山区翟山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居委会政务栏张贴公示。苏政地[2019]512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案涉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2年8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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