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2年8月26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市××区××镇××村有宅基地及房屋,据悉因复垦项目,上述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次征收的: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该申请,但至今未给其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予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侵害其知情权,属严重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交寄单(收据)及妥投查询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7月21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2022年8月10日,其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31号),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并予以复制”信息,经检索核实,因申请人所需信息所在地块未征收,该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提交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妥投查询单;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31号)、邮寄凭证及妥投查询单;
3.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在××市××区××镇××村有宅基地及房屋,据悉因复垦项目,上述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本次征收的: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并予以复制。”同日,被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发函要求协助查找。2022年7月28日,××市资规局作出情况说明:“经我局××分局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在××镇××村宅基地及房屋地块未进行土地征收,其申请公开的‘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政府信息不存在。”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31号),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及情况说明、相关邮寄凭证及妥投查询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经交办××市资规局核查确认后,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31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向××市资规局发函要求协助查找,根据××市资规局作出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