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次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委托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1年度第1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62号,以下称“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常州市人民政府受被申请人委托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同意溧阳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22.679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6.5179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将0.062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该批复批准转用的地块二涉及溧阳市社渚镇梅山村集体农用地11.8394公顷、未利用地0.0337公顷。申请人为社渚镇梅山村村民,在梅山村有承包地,但其承包地均不在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本案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在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批准转用土地范围内没有使用土地,与苏政地D[2021]62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