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刁某。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政府信访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漓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姜金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一份,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短信告知内容,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声称“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刁某、汪某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一份,申请该局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短信内容,至今未收到该局任何答复”,要求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职责。从转送的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看,申请人要求根据《信访条例》公开信访编号32002020072110571364135短信通知内容以及相关《来访人员登记表》等书面材料。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多次进行重复信访,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可通过信访渠道查询。此次其提出的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根据《信访条例》公开有关信访内容,实质仍是其信访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请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查询。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SF1121029765783)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2020年7月21日信访编号为32002020072110571364135的“江苏阳光信访”短信通知内容以及相关《来访人员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并通过纸面、快递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上述邮件,但未就该申请事项予以处理。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但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该申请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