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请求支持公开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规范性批准文件;
2. 请求支持公开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称: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申请公开“(1)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合规正式批准文件;(2)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材料。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但答复书所回复的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无关联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的内容未作明确相应的回复。为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相应明确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程序合法。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合规正式批准文件,以及公开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工程施工许可文件。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交依告〔2022〕第5号)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部分内容不明确,需明确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合规正式批准文件”具体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后重新提交。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 20 号)。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该答复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签收。基于前述事实,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事项进行指导和释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内容合法。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合规正式批准文件”,因其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申请人寄送了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中将该条申请补正为“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规范性批准文件”,由于涉案项目从立项至建设、施工存在多个审批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而根据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仍无法明确其要求公开的文件名称或具体特征等,无法查询。鉴于申请人的提交的补正材料仅为形式补正,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第四条第三款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告知其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交通运输厅批准施工许可文件”,其提交的补正材料中该项申请为“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其公开了涉案项目的批准施工许可文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20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在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新街村十组拥有房屋和承包地,因建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面临住宅及承包地所在区域的土地被拟建高速公路所征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请求信息公开:(1)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合规正式批准文件;(2)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被申请人批准工程施工许可文件。”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交依告〔2022〕第5号),告知需要补正下列内容:“您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不明确,请提供本人拥有住宅和承包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等),明确告知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合规正式批准文件具体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该告知书于作出当日向申请人邮寄。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材料,补正后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规范性批准文件;(2)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答复称:“一、您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规范性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2022年6月2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给您,请您明确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本机关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材料,仍未明确告知项目规范性批准文件的名称等具体信息,本机关无法提供。二、您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京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将该项目施工许可《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5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交依告〔2022〕第5号),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2022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并于2022年6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所需信息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规范性批准文件;二是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对于第一部分信息,由于该工程项目从立项至建设、施工存在多个审批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补正后申请公开内容仍不明确,被申请人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并无不当。对于第二部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其对应的信息即为该项目施工许可《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被申请人将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客观事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2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