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三人不服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 364

申请人:吕某等3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于2022年11月5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1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 56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龙门村佘家圩西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镇江高新区(原镇江润州工业园区)华纳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在2021年开始占用申请人集体土地,遂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华纳智能制造产业区建设项目地块征收为国有的批文,及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很内,依申请作出了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提供了征收批文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但这些信息均与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佘家圩西组没有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纠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来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当事人申请的“镇江高新区华纳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地块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一书四方案”的政府信息,经查,没有检索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故将其申请的相关材料苏国土资函〔2012〕644号及其对应的实施方案表(包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以附件形式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所作《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内容描述为:“镇江高新区华纳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地块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一书四方案的政府信息(该产业园建设项目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龙门村佘家圩东组、佘家圩西组长江路以南集体所有土地地块)”。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称:“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没有检索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将你申请的相关材料苏国土资函〔2012〕644号及其对应的实施方案表(包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提供给你,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档案检索,未找到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之一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被申请人提供的《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中的RO1-2地块为苏国土资函〔2012〕644号批文批复的地块之一。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位于该RO1-2地块之中。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所需信息为“镇江高新区华纳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地块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未找到相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同时将征收包含申请人所承包集体土地相关地块的苏国土资函〔2012〕644号批文及其对应的实施方案表(包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56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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