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甲。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处理举报信行为不服,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作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委托其妻子去被申请人发布的举报地点向被申请人举报如皋市存在违规招聘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工作管理人员的行为,并于同年10月30日以特快专递邮寄举报信和补充材料,但一直未收到答复。申请人又于2021年7月2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举报信》,就相关事实再次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查证并严肃予以查处,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但至今未能获得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21年7月21日邮寄的《举报信》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1日,吴某甲向我厅邮寄2封信件,其中挂号单尾号“532”的信件信封标注为“投诉信”,投诉对象为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如皋市人社局,投诉请求为:“对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非法减员并给投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另一封挂号单尾号“932”的信件信封标注为“举报信”,举报对象为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如皋市人社局,举报事项为:“违规招聘陈某和吴某乙进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 2021年8月23日,我厅将申请人来信通过《信访转送单》(〔2021〕817号)转送南通市人社局酌情处理。2021年9月2日,如皋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吴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2021年10月22日,南通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吴某甲信访事项的复查通知书》。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条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0年2月25日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13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六条规定:“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八条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申请人向我厅来信投诉的南通如皋市相关部门“非法减员”问题、举报事业单位“违规招聘”问题均应由南通市相关部门处理。我厅通过信访转送单将申请人来信转交南通市人社局处理并无不当,如皋市人社局、南通市人社局已分别向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和信访复查意见。三、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经了解,申请人因其参加2011年如皋市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招录未被录取一事长期、反复信访,并向南通当地法院提起过诉讼。当地相关部门已多次给予信访答复,当地人民法院也已作出生效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5月也曾到我厅反映过相关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 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此次向我厅寄送《投诉信》《举报信》,目的仍是为了解决其与如皋市种子管理站的招录争议,其行为实质是为了解决招录争议的信访投诉举报,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情形。我厅收到申请人的来信后,通过人民来信转送单转至南通市人社局处理,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参照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的《投诉信》《举报信》、信封及所附材料复印件;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来信转送单(存根)》(苏人社信转字[2021]817号)及邮递凭证复印件;
3.如皋市人社局2021年9月2日《关于吴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2015年1月30日《关于吴某甲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4.南通市人社局2021年10月22日《关于吴某甲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复印件;
5.省人社厅2019年5月21日人民来访登记单复印件;
6.吴某甲2021年7月28日向如皋市信访局提交的《关于吴某甲社保和相关待遇的诉求》复印件;
7.如皋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8月14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8.如皋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6日《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9.如皋市人社局2014年12月8日《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复印件;
10.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397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1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835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2封信件,其中1封信件挂号单编号为“XA23758632932”,信封标注为“举报信”,主要内容为“举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规招聘陈某和吴某乙进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另1封信件信封标注为“投诉信”,主要投诉内容为“对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法减员并给投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2021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作《人民来信转送单》(苏人社信转字[2021]817号),将两封信件转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2021年9月2日,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吴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2021年10月22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吴某甲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信的相关内容作出处理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因其参加2011年如皋市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招录未被录取一事长期信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部门已经多次给予信访答复,相关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信已经作出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条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0年2月25日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13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八条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监督检查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申请人举报种子管理站违规招聘事项依法应当由南通市相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将申请人来信转南通市处理并无不当。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了十一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规招聘陈某和吴某乙进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该请求事项系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该职责,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 12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