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在《条例(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通过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司法行政“法治民意直通车”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56条,意见相对集中在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规范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乡村和基层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以及强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采纳“规范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根据服务能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提供线上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采纳“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社会救助对象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作为重点对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法律服务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等提供专项服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务产业链的综合性法律服务产业园,通过整合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项服务。

采纳“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的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业务规范、服务效果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进行定期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提出评价意见。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完善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

采纳“加强对乡村和基层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支持力度”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推动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要求。规定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打包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项服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村(居)民中发现、培育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引导其积极参与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采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运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服务质量和效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便捷、专业等优势,推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矛盾纠纷化解等实体平台的对接,通过建立分中心等派驻、进驻方式集中办公,提供集中服务,推动工作融合,实现部门协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一体化管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其他公共服务热线衔接联动。

采纳“强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协会重点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库,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汇编典型案例、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可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离退休司法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等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组织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学生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参与相关公共法律服务。

特此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