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驳回决定书
时间:2022-06-07  浏览次数: 361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万闻华,职务:市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投诉,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投诉;2.判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被申请人EMS快递关于“体育学校迁建工程(一期)项目”的投诉书,EMS单号:1262938029298。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10:29签收,至2022年4月8日未给予申请人出具书面投诉受理通知书,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致泰州城投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函;

2.泰州城投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回复函;

3.投诉书及EMS签收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办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能。申请人所投诉内容是关于体育学校迁建工程项目的窗帘采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并非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办理申请人上述投诉的法定职能。(二)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书”不构成履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申请人未向有法定职能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以“投诉书”的形式向无法定职能的被申请人反映,不构成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如何处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不利影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泰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信件交办单》;

2.投诉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书,申请人投诉泰州城投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为“1.责令被投诉人将体育学校迁建工程项目的所有窗帘采购挂网招标;2.对体育学校迁建工程项目重新进行全部审计并向投诉人出具书面审计结果”。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书、被申请人的信件交办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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