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2]1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2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 [2012]19号征地批复),于2022年5月9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省政府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19号征地批复;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或者自然资源土地管理部门及栖霞区人民政府限期对申请人户原集体土地栖霞区钱家渡村钱东队、钱西队或者现石埠桥村董家前队集体土地宅基地依法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发证或者由于登记错误更正登记并颁发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农村宅基地确权证;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栖霞区人民政府限期对申请人户原集体土地栖霞区钱家渡村钱东队、钱西队、复垦地点为石埠桥村,戴家圩、西河湾或者石埠桥村董家前队、集体土地承包地依法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发证或者由于登记错误更正登记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确权证。
经审查查明:
苏政地 [2012]19号征地批复同意南京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村0.000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00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雨花台区板桥街道近华村、三山村的7.0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另查明,申请人原为栖霞区栖霞街道钱家渡村钱西组村民,在1998年江苏新型建材工业园项目征地时已进行安置、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25000元。2004年申请人投靠其姐姐张某乙,将户口迁至石埠桥村董家前组。苏政地 [2012]19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董家前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房屋所涉土地,均不在苏政地[2012]19号征地批复批准征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 [2012]19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石埠桥村董家前组土地均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与本批次征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申请人第2项和第3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