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两人不服镇江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 525

申请人:朱某等两人。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职务: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2月23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因疫情防控需要,于2022年3月17日中止审理,2022年7月  日中止原因消除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0日邮寄了一份关于请求给予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至今没有给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某、贺某两人系母女关系,朱某与其前夫贺某离异多年,贺某离异后户籍在2000年左右迁出。朱某原属于鹤林村康湾组村民,2002年鹤林村因土地征收,撤组转户。2003年7月9日,朱某、贺某户籍从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在2010年征地过程中,根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政规发〔2009〕8号)规定,其不享有被征地农民的相关保障待遇,且在该批次征地过程中,其已领取了土地补偿费。第二,本机关不具有申请人所申请履行的职责。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事项为:“请求给予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征地需安置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产生:(一)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公告后,按提供备案的被征地村组农业人口统计台帐,计算需要安置人数。(二)征地需安置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提出名单,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上报安置人员名单。(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上报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四)经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村委会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名单不能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被申请人作为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具有申请人所述的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 关于同意撤销七里甸鹤林村康湾组等5个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

2.《协议书》;

3.申请人领取征地补偿费凭证存根联;

4. 镇江市鹤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朱某、贺某户有关镇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27号征地公告土地征收的报告》;

5. 关于朱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

在2010年被征地时,鹤林社区以申请人户口底册上有“农转非”字样为由,申请人没享受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申请人及其女儿实际还是农民身份。根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保障今后生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予答复。

另查明,2002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撤销七里甸镇鹤林村康湾组等5个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镇政复〔2002〕27号),内容为:202省道南徐路拓宽改造工程征地后七里甸镇鹤林村康湾组、四组,曙光村冯家湾组、金家湾组,黎明村何家湾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符合《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并将5个村民小组1034人就地“农转非”。被撤销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剩余土地[包括宅基地、闲散地以及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归国有,按城市国有土地方式管理,合理安排利用。2002年9月26日,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镇鹤林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分别与朱某、贺某作为乙方签署《协议书》,内容为:“根据市政府(2002)年第14号会议纪要和镇国土资计(2002)第16号农转用计划及通告精神,乙方属征地安置、保养对象,现乙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经甲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由甲方付给乙方劳动力安置、保养费计人民币8000元(含公证费用)作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乙方领取一次性劳力安置费或保养费后,今后一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二、本协议签订后,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鉴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共同遵守。”协议盖有“镇江市润州区人事劳动局劳动合同鉴证章”。2010年12月28日,朱某在《康湾安置点征地补偿费发放凭证》领款人一栏签字并加按手印,领取了土地补偿款8000元。该凭证载明:兹因镇江市南山管委会康湾安置点项目建设,已由国土部门征收鹤林社区康湾组土地。因康湾组已于2002年撤组转户农转非,所以不再享受镇江市被征地农民有关安置政策。

又查明,2021年4月6日,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朱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征地赔偿问题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2002年,申请人已通过撤组转户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与鹤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劳动力安置、保养费。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形式虽为履职申请,其内容实质为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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