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 346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以下简称“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日,申请人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根据客观形成的事实,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被申请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既然被申请人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那么被申请人就应该履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综上所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人民政府为人民,当群众受到不公正的时候,只能寻求政府的帮助。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

2.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提出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是根据哪条法律、哪条行政法规、哪条地方性文件,以及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的合同”,并反映了其他情况。经审查,关于“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的合同”,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不掌握该信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内容,被申请人研究认为,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分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3.以“自来水”“集泰”“集泰自来水”“自来水公司”为关键字进行检索的结果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泗洪县人民政府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是根据哪条法律、哪条行政法规、哪条地方性文件,以及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的合同。”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关于您申请公开的‘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的合同’,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不掌握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关于您提出的其他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泗洪县人民政府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是根据哪条法律、哪条行政法规、哪条地方性文件,以及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的合同”。其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泗洪县人民政府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是根据哪条法律、哪条行政法规、哪条地方性文件”,实为申请人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而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答复内容适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出卖泗洪县自来水公司的合同”,被申请人不是制作机关,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不掌握所申请公开信息,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办依复﹝2022﹞256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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