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公证服务规范》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推进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省司法厅决定编制《公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地方标准。2021年4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1〕68号),批准立项。2022年3月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4月,通过省司法厅官网等途径,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2条,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将‘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解释改成注的形式”。

采纳“删除‘授权签字人’的定义”,授权签字人正文中只出现一次,无需定义。

采纳“将前半句‘设置若干...公证事项’调整到5.1.2的c)中”意见,逻辑结构更加顺畅。

采纳“增加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采纳“调整‘设区的市’与‘县(市、区)’两级公证机构人员配备要求的顺序。”

采纳“建议删除人员培训方面的要求”,培训属于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方面的要求,无需在本服务标准中规定。

采纳“将第13章‘公证收费’调整到第9章‘服务要求’里”,公证收费属于服务要求的内容。

采纳“将第14章‘档案查询’调整到第12章,放在‘异议处理’后面”,逻辑更加顺畅。

特此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