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不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 228

申请人:苗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2年8月8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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