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8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360号,以下称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于2022年7月25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2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违法。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同意南京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新合村、栖霞村社区,马群街道大庄村,栖霞街道集体,燕子矶街道柳塘村,红山街道滕子村等61.999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其中涉及征收石埠桥村共2个地块,分别为1号地块(来案号:13201601390,栖霞街道石埠桥朱家场、摄山营等5个组危旧房改造项目)和2号地块(来案号:13201601392,栖霞街道石埠桥村西河湾等6个组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
2018年5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1号地块《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8〕43号)和2号地块《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8〕44-1号、宁征〔2018〕44-2号)。同日,以上公告在石埠桥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示。因1号地块被征地生产组对共用宗重新分宗确认,2019年3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9〕07号),同日在石埠桥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示。上述公告中,明确公布了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以及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
另查明,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杨家场组集体土地。在该批复征地范围内,不包含申请人承包地和房屋所在土地。
本机关认为:
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其中,申请人所在的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杨家场组不在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承包地和房屋所在土地不在该征地批复范围内。2018年5月30日、2019年3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8〕43号、宁征〔2018〕44-1号、宁征〔2018〕44-2号、宁征〔2019〕07号)的形式,将苏政地〔2018〕360号征地批复的内容在石埠桥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