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2〕323号,以下简称〔2022〕323号答复书),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2〕323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要求书面公开2009年金坛建设局征收申请人所在村(五干7)组157.879亩耕地(与《金坛市金城镇南戴村7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面积公示核定意见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071.714亩耕地(与坛政告(2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对应)的征地批复,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3、4、5、6、7、8组共1714.7424亩耕地(与《金坛市城南新区建设需要征地补偿测算汇总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共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8月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依复〔2022〕3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应予以撤销。一、申请人对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7组157.879亩耕地及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3、4、5、6、7、8组共1071.714亩耕地的信息公开申请,阐述内容及要求非常明确,案涉政府信息的形成时间是2009年,征收涉及的是申请人所在7组的耕地。为方便查询,申请人还明确标注提示被申请人不要将不涉及征收耕地的苏政地〔2009〕258号以及2009年以后作出的其他征地批复予以混淆。针对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及提示,被申请人作出的“现将涉及的征地批复苏政地〔2009〕258号、苏政地〔2013〕182号、苏政地〔2013〕446号、苏政地〔2018〕124号、苏政地〔2009〕562号,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1、与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对应的坛国土补告字(2009)第08-01号《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载明,该批复涉及征收的是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申请人所在7组耕地,该批复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及要求不符。2、苏政地〔2013〕182号、苏政地〔2013〕446号、苏政地〔2018〕124号等批复形成的时间不是2009年,与申请人申请的要求不符。3、苏政地〔2009〕562号批复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7组耕地。与该批复相对应的坛征地告字〔2009〕第010号《征地公告》,和坛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3项“关于坛征地告字〔2009〕第010号征地公告中地块8、地块9、地块10、地块11、地块12、地块13、地块14、地块15、地块16的勘测定界图,不涉及你所在的7组你户承包地,不予提供”的答复内容,证明苏政地〔2009〕562号批复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7组耕地,该批复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及要求不符。4、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从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杨某申请耕地保护事项的回复》中获知,申请人所在7组耕地2009年未进行征收。另外,申请人认为《金坛市城南新区建设需要征地补偿测算汇总表》所指土地范围其实与坛政告〔2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一致,虽然申请人将1071.714亩耕地误判为1714.7424亩,但不妨碍被申请人依据该表进行查询。被申请人既然在第2项答复中告知与该测算汇总表对应的征地批复不存在,证明与上述公告对应的征地批复也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被申请人如果未检索到对应的征地批复,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二、针对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3、4、5、6、7、8组共1714.7424亩耕地(与《金坛市城南新区建设需要征地补偿测算汇总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虽然申请人误判表中亩数、不影响其依据该表查询信息,但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严谨、准确的指出申请人的错误,再作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综上,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23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金坛建设局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7组)157.879亩耕地(与《金坛市金城镇南戴村7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面积公示核定意见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三、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071.714亩耕地(与坛政告(2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对应)的征地批复。”经检索,涉及的批复为苏政地〔2009〕258号、苏政地〔2013〕182号、苏政地〔2013〕446号、苏政地〔2018〕124号、苏政地〔2009〕562号,被申请人已将批复以附件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二、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714.7424亩耕地(与《金坛市城南新区建设需要征地补偿测算汇总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政府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金坛建设局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7组)157.879亩耕地(与《金坛市金城镇南戴村7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面积公示核定意见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二、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714.7424亩耕地(与《金坛市城南新区建设需要征地补偿测算汇总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三、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071.714亩耕地(与坛政告(2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对应)的征地批复。”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23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公开的‘一、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金坛建设局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7组)157.879亩耕地(与《金坛市金城镇南戴村7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面积公示核定意见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三、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071.714亩耕地(与坛政告(2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对应)的征地批复。’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现将涉及的征地批复苏政地〔2009〕258号、苏政地〔2013〕182号、苏政地〔2013〕446号、苏政地〔2018〕124号、苏政地〔2009〕562号,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的‘二、请贵机关书面公开2009年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原南戴村五干)3、4、5、6、7、8组共1714.7424亩耕地(与《金坛市城南新区建设需要征地补偿测算汇总表》相对应)的征地批复’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323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1日作出答复书,并于8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23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信息,因申请人所属村组的耕地,由常州市金坛区分多个批次呈报给被申请人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组耕地所有征地批复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并无法定职责,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年份和地块对征地批复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处理。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2〕32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