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兵、宋某良、宋某坤、宋某才、宋某伦、宋某洲、宋某乐、宋某年、王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六合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7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4148号,以下称苏政地〔2017〕4148号征地批复),于2022年9月17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4148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7〕4148号征地批复,同意南京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街道集体、××社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等36.880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经苏国土资函〔2017〕557号文件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其中,9名申请人均系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组村民,所有申请人的承包地和部分申请人的房屋在案涉征地批复范围内,属于南京市六合区土地储备中心六合区××南侧1号地块。
2017年11月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32号),将苏政地〔2017〕4148号征地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以及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该公告由××国土资源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在六合区××街道××社区予以张贴公示。
2017年11月13日,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32号),根据苏政地〔2017〕4148号征地批复,将区片价补偿、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青苗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异议解决途径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该公告由××国土资源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在六合区××街道××社区予以张贴公示。
2017年11月2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32号),并发布《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六征安补〔2017〕第32号)。同日,该公告由××国土资源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在六合区××街道××社区予以张贴公示。
另查明,9名申请人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费补偿款均已支付到位。除申请人宋某坤、宋某兵、宋某才因未提交入保材料导致其入保工作无法推进外,其余申请人均已安置进保。2017年6月,9名申请人均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32号),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32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六征安补〔2017〕第32号)。〔2017〕3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3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六征安补〔2017〕第3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1月29日在六合区××街道××社区予以张贴公示。苏政地〔2017〕4148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因此,申请人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已经知道本案征地批复。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