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不服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维持案
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576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以下称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自然资规监罚〔2022〕1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9月13日选择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自然资源厅给申请人寄来〔2022〕苏自然资行复告字第19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为:“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我省有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你本次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转送至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无锡市司法局)办理。”根据该告知书的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10月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涉及行政复议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了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该答复书答复内容不当,且于法无据。首先,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范畴,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是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任何部门不得另找借口加以搪塞推托。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其次,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您申请公开的《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的告知于法无据。恰恰相反,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也符合《党务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和范围,法定职责必须为。再则,不管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党务公开条例》为依据,被申请人的主张均不存在法定公开豁免的情形,职权法定原则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

3.〔2022〕苏自然资行复告字第19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文件,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3.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法〔2021〕4号)第一页。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提供《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系由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属于党务信息。对党务信息的公开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办依复〔2022〕435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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