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不服盐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2-16  浏览次数: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洪家宁,该局局长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4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盐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将本案转盐城市人民政府办理;后因申请人本人要求本机关审理,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6日对申请人2021年9月2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第四章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亦是《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1]026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事项,故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2.即使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显是在故意规避该条仍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明显是借“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行政许可实施的相关政府信息,其既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也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构成了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持证人在办理证号为110012183324、110011183325、110011179106、110011180581、110042180008、110011177077、110011178478、110012177021、110012154243、110011282609、110011280542、110011179959、110012181965、110011277724、110011178408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时填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授予)申请审批表》及盐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的政府信息。并要求被申请人以复印和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依据上述条文规定,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行政执法形成的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在线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持证人在办理证号为110012183324、110011183325、110011179106、110011180581、110042180008、110011177077、110011178478、110012177021、110012154243、110011282609、110011280542、110011179959、110012181965、110011277724、110011178408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时填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授予)申请审批表》及盐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的政府信息,并要求被申请人以复印和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持证人在办理110012183324等15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时填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授予)申请审批表》及被申请人出具的审查意见等政府信息。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系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上述规定,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属于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