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李某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职务:厅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四至范围;2.2020-2022年马场村273.6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称:“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2022年12月16日《信息公开申请书》;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
3. 2016年4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4.《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苏行复第419号);
5.《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
6.《告知书》(信访编号:ZR信﹝2022﹞19919);
7.《受理告知书》(信访编号:ZR信﹝2022﹞24158);
8.《行政履职告知书》
9. 2018年3月1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四至范围”的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故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为供申请人参考,将苏地管补[1998]343号及其报批材料中的红线图以附件形式提供。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的“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包括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2002年—2020年马场村273.6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包括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申请公开“……2002年—2020年马场村273.6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经查,将苏地管补[1998]343号文件以附件形式提供。(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庙头行政村马场组于1998年经原江苏省国土管理局(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准撤销建制,撤销后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所作《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2022年12月16日《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及邮寄凭证;
3.《关于批准为南京溧水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补办征地及撤销两个村民小组建制的通知》(苏地管补[1998]343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四至范围(包括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申请公开2002-2020年,马场村273.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包括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被申请人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四至范围”的政府信息。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答复内容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1.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四至范围”的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现将苏地管补[1998]343号及其报批材料中的红线图,复印附后,供你参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1.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包括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2.2002年—2020年马场村273.6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包括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公开的“……2.2002年—2020年马场村273.6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经查,现将苏地管补[1998]343号,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庙头行政村马场组于1998年经原江苏省国土管理局(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准撤销建制,撤销后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该答复于2023年1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表,于2023年1月4日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并于2023年1月7日将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三项的内容: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苏地管补[1998]343号批文的四至范围”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检索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将苏地管补[1998]343号及其报批材料中的红线图以附件形式提供。2.征地前土地调查签字确认表、安置人员名单、土地补偿费发放签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向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申请公开,并无不当。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2002年—2020年马场村273.62亩承包责任地被作为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庙头行政村马场于1998年经原江苏省国土管理局(苏地补[1998]343号)批准撤销建制,撤销后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同时将苏地补[1998]343号文件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82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