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泰兴市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37号,以下称苏政地〔2011〕37号批复),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1〕37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1〕37号批复,同意泰兴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征收土地54.7218公顷。济川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0.354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在上述批复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不在上述批复征收范围内。
另查明,2020年12月24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济川街道行政区域设立延令街道,将济川街道东城社区划归延令街道。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2011〕37号批复批准征收的是东城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不在上述批复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1〕37号批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