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 576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3〕9号,以下简称〔2023〕9号答复书),于2023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9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据(苏国土资地函[2007]0274号)征地批文通知,发现是被申请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供案涉土地申报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全面的案涉土地的征地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申报案涉土地征收的发布公告、村民征求意见、调查地籍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的登记、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地补偿方案报批、登记土地补偿、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综上所述,案涉土地的征收发生于2011年12月5日,盐城市政府2011年4月18日设立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征地拆迁。涉案土地征地行为不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8条,并且作出有悖《征地批文》第三条、第四条,侵害申请人在南港村小区二次安置的生产生活唯一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对应住房。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行终336号行政判决》提供的证据1中,都认为(非南港村集体组织成员/户籍空挂南港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黄某符合享受南港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并认为申请人没有南港村集体被拆迁安置农民别墅宅基地的使用权资格,损害了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和财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9号答复书,提供的信息材料不全面。故,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复议,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全面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3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2023〕9号答复书及相关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盐城市政府征收盐城市城南新区南港村的18.9609公顷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立即向有可能掌握上述信息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反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盐城市城南新区南港村的18.9609公顷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的项目为“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地块二项目,现向申请人提供:1、“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地批复;2、“盐都区2007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次项目不编制供地方案);3、“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附件共计14页)。3月7日,被申请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电话沟通,确认向其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上述信息,申请人表示认可。后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答复书及上述附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内容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9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单号:1230985292278)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公开“盐城市政府征收盐城市城南新区南港村的18.9609公顷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的政府信息。”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9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涉及‘征收盐城市城南新区南港村的18.9609公顷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的’项目为‘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地块二项目,现向你提供1、‘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地批复;2、‘盐都区2007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3、‘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给你参考(详见附件,共14页),特此告知。出于便民考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涉及土地征收之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议你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咨询,联系地址:盐城市毓龙东路59号,联系电话:0515-88187090。”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将〔2023〕9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3〕9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9号答复书,并于2023年3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9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政府征收盐城市城南新区南港村的18.9609公顷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过向相关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地块二项目。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3〕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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