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不服南通市人民政府划拨决定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 376

申请人:沈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3206832020HB0008,以下简称0008号划拨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2023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核发的0008号划拨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地房屋在南通一诺城镇建设公司所建设的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项目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核发的0008号划拨决定书,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该行为严重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请予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于2019年8月19日经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20604201920021号),拟用地117768平方米;2019年8月30日经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取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项目变更核准的批复》(通行审投核2019〕17号);2020年1月3日经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604202010003号)。2020年3月24日,用地单位南通一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以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划拨供地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立项批复(通行审投核2019〕17号),“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该项目实施划拨供地。该项目实际供地总面积为116977平方米,上述划拨范围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批次(17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037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4037号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包含在挂20190102地块117768平方米范围内。挂20190102地块其余未供的791平方米土地为沈户房屋所在地及相邻周边地块,因先锋街道与户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纳入案涉划拨供地范围。2020年4月1日经被申请人批准核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职责,依据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并无不当。二、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时间超出复议期限。(一)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批准划拨土地行为系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划拨供地手续,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均以南通一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办理。因申请人与先锋街道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申请人房屋及周边土地均不在案涉116977平方米划拨用地范围内,且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行政行为是针对已征收的国土建设用地,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被申请人批准划拨土地行为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申请人提出复议超出复议期限。2020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划拨决定书后即在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划拨结果公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2022年12月1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被依法驳回。据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经被申请人批准,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日签发案涉0008号划拨决定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南通一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秦家埭四期),面积为11.6977公顷,地块坐落于先锋街道秦家埭村25、26、27组。案涉划拨地块涉及的土地于2019年2月19日经苏政地[2019]4037号批复征收为国有。申请人户已被征收的部分承包地和使用土地在划拨用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案涉土地原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25、26、27组集体所有土地,经苏政地[2019]4037号批复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划拨用于先锋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案涉土地在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产生土地权属转移的效果,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所享有的集体土地权利转为获取补偿的权利,之后土地权属的流转不再考虑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与案涉0008号划拨决定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可针对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的相关行政行为申请法律救济。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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