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0批次(16挂)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4185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4185号征地批复),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4185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4185号征地批复,同意淮阴区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马头镇豆办集村、新渡口街道办事处夏圩村、渔沟镇蒋桥村、渔沟村等地区的集体土地15.0502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该批次征收渔沟镇渔沟村八组集体土地6.9549公顷。申请人为淮阴区渔沟镇渔沟村八组村民,有部分承包地在该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2019年8月8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淮阴区[2019]第37号);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阴自然资补偿告[2019]第37号),上述两公告于2019年8月26日在渔沟镇渔沟村村委会公示栏及渔沟村八组村民家墙上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9]4185号征地批复批准机关和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9]4185号征地批复下发后,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淮阴区[2019]第37号);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阴自然资补偿告[2019]第37号),上述两公告于2019年8月26日在渔沟镇渔沟村村委会公示栏内及渔沟村八组村民家墙上张贴公示。苏政地[2019]4185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2年9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