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维持案
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申请人:孙兰,女,汉族,1944年10月21日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南港村一组79号。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职务:厅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依法公开苏国土资地函[2007]0274号土地征收的发布公告、村民征求意见、调查地籍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的登记、一书四方案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地补偿方案报批、登记土地补偿、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然,被申请人公开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只提供“一书四方案”并且材料不全面,缺少(法定)征收补偿方案材料: 1.补充耕地(大丰市川东区大丰林场土地开发)现状图,2.征收((南港村集体)案涉土地(现状图),3.征收南港村集体案涉土地现状,4.征收南港村集体案涉土地安置对象的材料,5.征收南港村集体案涉土地的申请人农村村民住宅等征收案涉土地的政府信息。一、大丰市川东区大丰林场土地地域位于江苏省大丰麋鹿湿地保护区,1985年建立,1997年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以,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补充耕地方案的现状图。二、根据盐政发(2007)155号第3条,盐城市政府2007年7月24日设立的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即盐城市政府才是案涉土地南港村集体农民居住小区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所以,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征收盐城市城南新区南港村集体案涉土地地块的现状图。三、申请人依据2004年农民负担监督卡承包南港村集体3.7亩集体土地,及申请人依法规定在南港村集体生产生活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被申请人应依法公开征收案涉土地地块现状、征收案涉土地安置对象,及征收案涉土地的申请人农村村民住宅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全部公开(都)地呈字[2007]第12号征收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及附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来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补〔2023〕1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以下称苏自然资公开补〔2023〕10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3年3月20日之前补正明确相关内容。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书,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盐城市人民政府向贵单位呈报的(都)地呈字(2007)第1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等涉案征地材料,经贵单位作出批准同意盐城市政府征收涉案土地的政府信息。”经查,将苏国土资地函[2007] 0274号以及对应的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文件复印后向申请人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所作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及邮寄凭证;

3.苏自然资公开补〔2023〕10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5.苏国土资地函[2007]0274号《关于批准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6.(都)地呈字[2007]第12号《建设用地项目承报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求公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苏国土资地函(2007)0274号》征地批文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补〔2023〕10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所述‘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不明确,建议补正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于同日邮寄送达。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内容为:“申请贵单位公开盐城市人民政府向贵单位呈报的(都)地呈字(2007)第1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等涉案征地材料,经贵单位作出批准同意盐城市政府征收涉案土地的政府信息。”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现将苏国土资地函[2007]0274号及其对应的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苏自然资公开补〔2023〕10号补正告知书。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的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贵单位公开盐城市人民政府向贵单位呈报的(都)地呈字(2007)第1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等涉案征地材料,经贵单位作出批准同意盐城市政府征收涉案土地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将苏国土资地函[2007]0274号《关于批准盐都区2007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及(都)地呈字(2007)第12号《建设用地项目承报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81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