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5-19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3〕19号,以下简称〔2023〕19号答复书),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9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3月26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2023年4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检索,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应当依法给予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正当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2023〕19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所开发建设合同/委托代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建设费用支付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台帐有建设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保存的台帐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该项目施工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立即向有可能掌握上述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结合射阳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支队的反馈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综合上述部门的反馈,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并负责公开,同时指引申请人向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了解,并提供了联系方式。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9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以EMS(单号:1098420574827)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所开发建设合同/委托代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费用支付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台帐有建设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保存的台帐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该项目建设费用支付凭证。”202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19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1、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3、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非本机关制作并负责公开,建议你公司向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联系电话:0515-82323080。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2、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非本机关制作并负责公开,建议你公司分别向射阳县发改委(联系电话:0515-82352361)、射阳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515-82323771)、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15-68035599)了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5、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非本机关制作并负责公开,建议你公司分别向射阳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515-68035599)、射阳县发改委(联系电话:0515-82352361)了解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关于你公司申请的‘6、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中涉及规划的职权单位是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你公司向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联系电话:0515-82323080),涉及消防、质量的职权在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你公司向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联系电话:0515-68035599),涉及人防的职权单位为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议你公司向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联系电话:0515-82352361),管线项目涉及水、电、网络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对各专门的管线由各所属单位自行验收,故上述信息均非本机关制作并负责公开,建议你公司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7、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商业街1至18号楼项目所开发建设合同/委托代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费用支付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台帐有建设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保存的台帐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该项目建设费用支付凭证’非本机关制作并负责公开,建议你公司向特庸镇人民政府了解,联系电话:0515-8278200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将〔2023〕19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住建局、盐城市行政审批局、盐城市发改委、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消防支队、射阳县政府发送《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盐办函申〔2023〕19号)。2023年4月13日,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关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办理情况的汇报》。2023年4月12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2023年3月31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反馈《关于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盐办函申〔2023〕19号)答复意见》。2023年4月4日,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反馈《关于某公司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核实情况的汇报》。2023年4月4日,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反馈《关于盐办函申〔2023〕19号交办单的回复》。2023年4月6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关于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盐办函申〔2023〕19号)的办理情况报告》。2023年3月29日,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关于盐办函申〔2023〕19号办理情况报告》。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3〕19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19号答复书,并于2023年4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9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八项信息,被申请人经过审查,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主体,亦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负责公开主体。被申请人经过向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了解,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1万元律师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3〕1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