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代位继承案
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次
案情:方某与汤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不久妻子汤某体孕,方某沉浸在将为人父的喜悦之中,可惜在汤某怀孕4个月的时候,方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方某还有一个退休的父亲,以及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弟弟。方父不能经受老年丧子的沉重打击,就此一病不起,2个月后也去世了。在对方父的遗产进行处理时,方某弟弟声称:全家的财产都是其父亲的遗产,哥哥已死亡,他便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全部归他所有,嫂嫂必须带着嫁妆回娘家去,没有继承的权利。汤某不同意,并提出她腹中怀着方某的孩子,孩子对方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后双方发生矛盾,汤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利。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方父的遗产应当由其子女继承。方某先于其父亲死亡,方某应继承的份额可由方某的子女代位继承。此时方某的子女尚未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院判决,方父的遗产由方某弟弟继承1/2,其余1/2给汤某的胎儿保留,待其出生后代位继承,给胎儿保留的遗产由汤某代管。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给胎儿的方父的遗产由方弟继承。
评析:赋予“遗腹子”继承权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也应予适用。
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