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首次”“首部”,记录着江苏法治进程
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

1979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一个个“首次”“首部”,一次次标注江苏法治新进程。“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相同步、与人民心声紧相连,不断开拓创新,加强法规制度供给,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亲身参与这一进程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分党组副书记,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说。

长期在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王腊生的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十分丰富。在他看来,45年来江苏地方立法工作最大亮点,就是在全国最先提出并长期坚持地方立法的九字方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已成为全国地方立法的共识和基本遵循。”王腊生自豪地说,理念创新之外,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江苏还积极进行地方立法模式和规范内容创新,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探索有方向、创新有依据。“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始终与发展同频,根据党中央不同时期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要求,及时提供法规制度供给。”王腊生举例说,改革开放初期,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江苏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蓬勃发展的江苏乡镇企业提供了法律后盾。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及时制定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

除了“大部头”的探索,江苏“小快灵”立法也起步很早。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长江流域江苏段非法采砂问题一度比较严重,苏锡常地区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各地开山采石带来的严重环境破坏,促使省人大常委会创造性运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回应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治理种种乱象。“江苏分别作出3个决定,短的只有7条、长的11条,开创了我省乃至全国‘小而精’的地方立法新模式。”王腊生回忆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积极运用“小快灵”立法解决地方发展中遇到的特有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先后作出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全民阅读、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决定。“这些立法显著的特点就是精小、管用、务实,特色鲜明。我们总结这些经验,制定了指导意见,推动江苏‘小快灵’立法走上常态化规范化道路。”王腊生说。

地方立法有3个功能:实施性立法、补充性立法、探索性立法。45年来,江苏既加大实施性、补充性立法力度,又主动探索创新,如《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作为该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编纂提供了参考。“省十三届人大以来,我省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立法一共19部。”王腊生说。

江苏还参与推动了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这一创造性立法探索实践。长三角地区率先签订区域协同立法协议,2015年就首次协同立法共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近几年来,围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区域居民服务一卡通等,有关省市先后作出相关决定。“这些立法出台时机相近、文本相同、内容一致,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王腊生评价道。

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现在老百姓对立法的关注,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问题。”王腊生说,江苏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同时注重提高立法效率,及时通过立法回应群众关切、发展需要,这突出体现在民生领域立法上,“新时代以来民生领域立法占全省总立法数量的三分之一还多。”

立法真正反映群众心声,就要不断推进民主立法。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出台意见推进民主立法,新时代以来,又出台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有较大争议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后,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了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王腊生说。

立法真正反映群众心声,要从起步抓起。“立法项目怎么来,要看看人大代表提了哪些立法议案、老百姓有哪些呼声。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先后3次公开征求意见,把为了人民作为地方性法规立项的首要标准。”王腊生介绍,如今立法过程中线上征集民意已常态化,线下通过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挂钩联系法规项目、颁发立法建议意见采纳书等方式,充分听取各领域、各方面意见,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法规出台后,我省还建立了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和动态的法规清理机制,保证法规有效实施并不断修改完善。

 

来源:920日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