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有关问题
时间:2015-05-10  浏览次数:

1、收费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201412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内容见附件)

2、商谈确定收费可以考虑的因素: 

  (1)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5)委托事项涉及的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7)合理的成本; 

  (8)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9)律师的专业技能、社会知名度和经验; 

  (10)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依照聘请律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正规收费发票。


附件下载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