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司法厅厅直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检查下列事项落实情况:
(一)组织领导。包括建立政务公开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检查指导,组织考核评比等;
(二)公开内容。厅直机关政务公开办法规定事项的公开,以及公开事项的报告、不宜公开事项的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落实等;
(三)公开形式。根据政务公开的需要,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公开载体情况;
(四)监督措施。发挥各类组织、专门机构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作用,以及对查实的举报投诉进行责任追究等;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三章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实行百分制?,计50分;公开形式方便群众,计20分;监督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到位,计20分。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措施比较有力,取得一定的成效,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
合格: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群众基本满意,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措施不落实,甚至流于形式,群众意见较大,综合得分不满60分。
第七条 由于政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出现腐败案件、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厅办公室、监察室、干部(警务)处等处室共同参与。
第九条 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主要采取调研、登录网站、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厅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提前15天书面通知被考核部门或单位,被考核部门或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三)考核组实地考察,提出考核意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四)将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部门或单位。
第五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等各种综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00%">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组织领导不力,政务公开效果不明显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政务公开消极抵制、借故拖延,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司法行政形象的;
(四)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司法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