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与法律:刀光剑影中的正义追求
    发布日期:2015-07-20

    武侠,在多数人眼中是一种刀光剑影、快意恩仇的江湖生活。司马迁在《游侠列传》中评价侠客“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刻画了藐视权贵、凭借自我正邪标准,惩奸锄恶的古代江湖侠客形象。历代游侠诗赋、话本、小说不仅让大侠们青史留名,更让人们从历朝历代或真实或虚构的义胆侠士身上,提炼出除暴安良、义薄云天的侠义精神,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侠文化。

      当代的侠文化不同于中国古代的侠文化,它产生于清末民初内外交困、民不聊生的动荡时期,民众渴求强者拯救其于水深火热的背景下;二十世纪中叶,梁羽生、金庸、古龙等人于香港连载武侠小说,当代武侠文化逐步成型;接着武侠作品被制作成电视、电影,涌现了大量武侠片、功夫片,李小龙、李连杰等明星更是将武侠热传到西方,武侠文化达到顶峰。总的来说,虽然侠客或侠盗往往仅凭个人意气和自我判断决定是非和生杀,但由于他们被文学艺术作品刻画成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在特殊时期,还被赋予抵御倭寇、凝聚民族精神的使命,因而极其符合民众对英雄人物最朴素的认可和崇拜。历史发展到今天,法治社会时期产生了反思武侠逻辑思维与行为方式的新作品,如《武侠》、《太极侠》等电影,这些都与时代的变迁和需求息息相关。

      侠客通常采用非政治或暴力手段追求自己主观认定的自由与正义,其行为大多针对奸恶之人,多数时候都符合传统礼义,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推崇,所以武侠“从一开始,它就顺应国人逃避现实的心理趋向,抓住了大众灵魂深处的懦弱和对社会人生不同程度的不平心态”,民众亦无法掩饰对侠客绝对自由主义与实质正义的盲目追随。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武侠梦,或源于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客情怀,或源于忠肝义胆、兼济天下的远大抱负,或源于同情弱者、彰显自我的个人意识……或许,“侠客梦”已然成为中国人甚至华人世界普遍的集体无意识梦幻。但这与当下法治社会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思想多元才能碰撞出火花,身处当代法治社会,崇尚绝对自由主义和不计手段追求正义的传统侠文化应该尽快调整其内涵,适应法治社会的需求。

      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的分歧

      韩非子在《五蠹》中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法家认为游侠的存在是扰乱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的不安定因素”,侠客超脱社会管理体系除暴安良,实际上是对法律制度的伤害。以电影《武侠》中徐百九(捕快)让一老者(捕快)去县城调查情况的桥段为例:

      老者:“为何不放过他,他想做个好人。”

      徐百九:“我们抓人不是想让他做个好人。”

      老者:“那为了什么?”

      徐百九:“为了法。”

      老者:“如果法不能使人变成一个好人的话,那法有什么用?”

      在该段关于法律目的与自由界限的探讨中,老者崇尚儒礼,认为法是为了让人成为“好人”,应该根据具体的情节和现实效果综合考虑,强调法对于教化的作用;徐百九则认为哪怕唐龙已对此前的暴行真心悔悟,其私自杀死土匪的行为必须要受到法律惩治,所有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否则,法之不为法。前者认为只要惩奸锄恶,一心向善,就是正义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后者强调自由的相对性,无论善人还是恶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哪怕你打杀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法律与传统儒礼文化的目的,都是希望百姓安居、社会太平,但二者在实现手段上,法律的制度界限与儒家的仁义情礼存在明显的冲突。

      再比如古龙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西门吹雪以剑法超绝立足于江湖,取人性命于电光石火之间,视杀人为艺术。西门吹雪首次亮相是去杀洪涛:

      洪涛:“你来做什么?”

      西门吹雪:“杀你。”

      洪涛:“为什么?”

      西门吹雪:“赵刚。”

      洪涛:“阁下是赵刚的朋友?”

      西门吹雪摇头。

      洪涛:“阁下为了个不认得的人就不远千里赶来杀我?”

      西门吹雪点头。

      侠文化“追求的就是一种自我的支配地位,实质就是不受人支配,不受物约束,不受法律管束的绝对自由主义”。在文学作品中,侠客们高大形象的背后,折射其凭着自己对正义、自由的理解,举着惩恶扬善、替天行道的旗帜追寻自我价值的随意性。西门吹雪等侠客们追求所谓的绝对自由而视生命如草芥,释放人类最原始的嗜血欲望,值得我们思考。

      上述两个例子,从某个角度反映出侠的自由实质是绝对个人主义,是一种绝对自由。没有边界的自由行为,是个人意志“终极裁判”的体现,带有人类早期个体与族群生存而极其推崇暴力复仇的原始行为,可能导致社会陷入无规则混乱的悬崖,或者,某个能力强大的侠客价值观出现偏差,甚至带来祸国殃民的恶果,就如美国电影里人们对蜘蛛侠、蝙蝠侠、神奇四侠等侠客的担忧一样。自由是有限度的,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所不在枷锁之中”,必须由法律对人们的绝对自由行为进行调整与干涉,并以此确立公民活动的准则与范围。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

      我们在感叹辛普森案与米兰达规则时,往往提及国内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引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孰轻孰重的争论。在侠文化中,奸恶之徒被侠客揪出时,百姓群情激奋地齐呼:“杀了他……”,此刻,只要是打着“正义”旗帜的“惩奸锄恶”就可以“不问生死”,“其实现自由的手段并没有限制,在他们看来,目的的正当性可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以杀止杀、以暴制暴在侠看来是合理的”。当社会缺乏法律这个中立者,漠视程序这一核心价值,我们的生活可能会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无休止纷争中。

      据重庆商报2009年7月12日报道,一小学女教师向学校保安反映自己在学校旁边的树林受到性骚扰,几日后学校的两名保安根据女教师的描述和自己的直觉,在那片树木里找到“凶手”并将其右腿打断。后经派出所调查,“凶手”并非实施性骚扰的人。有人说这两名保安尽职尽责,有着一副侠肝义胆,是“侠客”的化身,但更多人对此行为提出质疑。是的,“该出手时就出手”,可出手也应考虑方式。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做好本职工作即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何况其胸怀“惩奸锄恶”正义之心。法治社会不反对伸张正义,不反对与邪恶作斗争,反对的是不经正当程序的私法、家法。个人通过暴力伸张“正义”的“侠义行为”,违背法治精神,是违法犯罪,甚至是文明退化的表现。现代文明之于原始野蛮,在于个体的理性思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若连法律都不能遵守,丧失了最基本的德性,何谈道德高尚与伸张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体现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保障。侠文化中,侠客武功高强、能力超群,对待贪官污吏、奸恶匪徒之流多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矫正正义”,与传统社会特殊情况有关。时至当下法治社会,这种侠行为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力机关依法办案,个人和群体也应在程序的框架内主张或放弃自己的权利。除了正当防卫等极其特殊的情形,法律不允许个人以暴力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同时,对他人在法律范围内作出的自由选择,人们也无权对其进行道德绑架。诚如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言:“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行为,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裁判者和执行者,抛开司法机关去“惩恶扬善”,那么,我们就真的回到“江湖”了。

      金庸名著《雪山飞狐》和《飞狐外传》中,胡、范、苗、田四家恩怨情仇延续几代。胡一刀“杀奸恶之徒只一刀”的风格的确大快人心,但江湖恩怨常常殃及自身、祸及无辜;其子胡斐苦练武功,终于打败杀父仇人苗人凤。片尾,当胡斐的刀架在苗人凤头上时,剧情戛然而止,留给读者无尽的想象。“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也许,金庸正是看到了江湖无休止的纷争,仅仅依靠无限膨胀的正义之心和手刃仇敌的极度快感是无法平息的,若要定分止争,只能依靠公私分明、令行禁止的规范和制度。金庸留下了让人深思的一刀:如果劈下去,江湖还是那个腥风血雨的江湖,劈下的则是“伪正义的一刀”;如果刀下留人,留下的不仅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更是维护“正义的一刀”。如果你是金庸,历史由你书写,胡斐的刀是劈是留?

      结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体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唯一道路。当然,历史的发展是不能割裂的,法律亦是如此,应当对传统法律文化有一种“温情与敬意”,去糟粕取精华,将其有用部分融入现代法治规则,而非照搬西方法律制度与文化。比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75岁以上老人优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将“配偶、父母、子女”排除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等,表明我国在构建当代法治体系时逐步考虑吸收传统法律文化。而当前以文本或影视为载体的侠文化,多数立足于传统思维与文化,在处理情与法的冲突时难以摆脱历史的影响。武侠文化要在当代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应当主动调整其“惩恶扬善、除暴安良,只求目的不问手段的侠客情结”理念。“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没有所谓绝对的自由,只有法律框架内的自由。“侠客”在规则中行为,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彰显正义,才是当下侠文化应有的精神。否则,法治社会需要的是反武侠,而非武侠。

      (邓忠明 胡渡渝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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