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洋:为民司法谱赞歌
发布日期: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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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汪洋同志1994年通过招干考试进入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盐东法庭庭长。在20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审理案件2500余件,并审理了50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无一错案,在人民法院最普通的岗位上,谱写了一个人民法官、共产党员为民司法、清正廉洁的赞歌。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法官”,连续多年被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爱岗敬业任劳任怨 汪洋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汪洋同志作为盐东法庭庭长明白仅靠自己会办案是远远不够的,要促使全庭同志都能办案,办好案,使全庭同志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他在工作中身先士卒, 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办不了的案件移给我办,或由我当审判长,没有案件是办不了的”。他肩负起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民事案件的重任,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即使不是他主审的,其他法官也请他担任审判长,只要有案件是新类型的、复杂的,他就要求主动承办,经他审理的50多件疑难复杂案件,无一错案。进入法院工作以来,他从未提出休假申请。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他经常加班加点,在办公室撰写裁判文书到深夜,钻研法学理论,以求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和正当性。他审判作风务实,从不“坐堂问案”,面对疑难的民事案件,总喜欢深入群众,勘验现场,他经常和同事们说,“很多案件,法官如果不看现场,其判决结果是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前年,汪洋因肾结石发病,身体十分疼痛,但第二天已经安排好开庭,且当事人是外地人员,如不能及时开庭,必然会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且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为此汪洋同起坚持先到法庭进行开庭,待庭审结束后再到医院去排石,到医院时汪洋已痛得站不起来,该案当事人十分感动,最终调解结案,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敢于创新勇挑重担 在亭湖区法院,汪洋同志敢于创新的钻劲有口皆碑。最难能可贵的是,他以扎实的业务功底,开拓的理性思维,以敢吃“螃蟹”的闯劲,把一些新类型案件审理成精品案例,让人心悦诚服。在他担任审监庭副庭长时审理过一起案件:在盐城市开放大道叉口处西侧路段,一辆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的缪某某碰撞,致缪某某受伤。事故发生时,缪某某正处于哺乳期,孩子才刚满月。因为住院用药,担心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缪某某给孩子断了奶,改喂奶粉。在诉讼时,缪某某在国家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外,增加了一项奶粉费的赔偿请求。汪洋在承办该案时,考虑到缪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治疗时,使用大量的药品来恢复健康,如继续哺乳婴儿将会对婴儿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原告为此通过购买奶粉哺育婴儿,该费用属于合理的支出,被告应予赔偿。根据原告的受伤程度和治疗时间,酌情确定奶粉费为6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服判。该案经媒体刊登后,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做到了以人为本,讲法说情析理,努力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2年9月24日,晏某生驾驶鲁QB357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盐城市区黄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海西路、小海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李某琴驾驶的后载沈某芹的苏J17536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李某琴、沈某芹二人摔倒,沈某芹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李某琴受伤。期间,车主耿某开垫付款项3万元。2012年10月29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晏某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琴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芹无责任。后双方为民事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沈某顺遂于2012年11月17日诉至法院。被告李某琴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死者沈某芹与我是同事,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好意同乘,应当减轻本人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琴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是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通常发生在同事、亲友或者邻居之间,或者是途中顺带或者是共同外出游玩或者是共同上下班。是否搭乘完全取决于搭乘人的自愿,无人强迫。搭乘机动车行为本身,无论是他人邀请还是自己提议,都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如果搭乘机动车时明确表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概由机动车一方负责,那么现实生活中几乎就不会有搭乘行为的存在,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本车一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搭乘人应自身分担一部分责任。但是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李某琴仍应当对搭乘人沈某芹的安全负有义务。考虑到被告李某琴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为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之公平原则,故依法确定减轻李某琴15%的赔偿责任。此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的反响,该案既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互帮互助等道德因素和民族习俗,又考虑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对搭乘人的安全负有义务。多年来,汪洋同志正是靠着这股闯劲,把一件件案件办成了铁案、精品案件。仅当年就有3件案件被省电视台“南京零距离”栏目采用。使广大群众通过电视、新闻媒体得到了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汪洋平时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为了妥善处理疑难案件,他拿着案件材料到处请教:院里的资深法官、过去的同学、法律系的老师,还有图书馆。他在法院业务很出色,原因就在于他好学肯钻。他的庭审水平、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和能力是业内人士公认的。他经常说,一份说理透彻的法律文书是可以起到服判息诉的作用,也是一份最好的以案说法的教材。 用心调解宣传法制 盐东法庭地处亭湖的东大门,服务辖区的稳定是他经常思考的事情。他在进行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意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消除他们因不懂法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在审判过程中,首先考虑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和谐司法方式处理案件,汪洋善于思考,他在辖区内9个村部成立了“汪洋村部工作室”,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目前“汪洋村部工作室”已成为该院的一个特色品牌,受到了上级法院和区委领导的充分肯定。2014年3月3日,杨如勇驾驶白黄色“于通”牌冀C15198号大型卧铺客车沿天津市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与第九大街交叉口,遇赵玉驾驶的绿色“仙达”牌冀B68840、冀BDC34挂重型半挂车沿第九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杨如勇车右后侧与赵玉车正前方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如勇等十五人受伤。后双方为民事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汪洋在接到这15个案件后,在一天的时间内,针对案件矛盾的特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真情安抚当事人。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耐心细致的疏导当事人,倾注一切力量,把关爱、理解、体恤的美德融入到司法过程,一直调解到晚上七点半钟,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体现了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汪洋同志常常对庭里的同事说,一个法官不仅仅停留在拒贿拒礼拒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之上,因为这些是作为一个人的最低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在同行面前,在当地社会公众面前树立很好的口碑,很好的形象,用它震慑当事人或代理人,这才是法官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才是法官公正廉洁之所在。面对说情者,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判决书上署着我的名字,那么我的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就要令人信服,要经得起同行的推敲、社会的评价、历史的检验,我有我自己的司法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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