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工这件事情上,在校生与毕业生不一样
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

最近,法律咨询热线12348接到电话投诉: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公司打工近一年了,公司开除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做合法吗?法援小助助提醒,毕业生不同于在校生,刚进入社会,积极工作,应当鼓励,但必须依法,否则是有法律风险的。

【法律风险】

1、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凡年满16周岁学生具有劳动权利及能力;

2、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实习类型、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学生实习有三种形式: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就业实习;

4、勤工助学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教学实习学生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教学实习是高校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2、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

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回放】

2016年1月9日,上海市某区法院举行了一场发放职工工资款的活动,为16名某高校应届毕业来沪就业的大学生发放近9万元工资款。这些大学生们都曾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打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拖欠职工大量工资。从2017年8月份开始,职工陆续向该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4日,职工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公司承诺于9月4日前支付。然而,企业负责人非但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四处隐匿逃避支付。在此情况下,16名职工陆续向该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的努力下,这些大学生终于拿到了自己的人生第一份工资。

【小助助支招】

1、学生在打工兼职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些大型的正规企业;

2、学生打工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资、劳动地点、岗位等;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注意不包括学生自主的勤工俭学;

4、教学实习的学生因不成立劳动关系,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5、就业实习应当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6、有不清楚的,可以拨打司法行政热线1234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