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

案情:2017年初,因天气寒冷,某地大坝消力水池河面结冰,张某遛狗时,走上池内水面,不慎落水溺亡。张某家属将该河道管理处等机构诉至法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此案中,消力池是水坝重要消能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处对此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进入河道水面行走存在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