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是一名高龄孕妇,某日骑电动车出行时,被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伤,后流产,精神遭受巨大创伤。经认定,王某负全责,陈某无责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未造成陈某身体伤残,但直接导致其终止妊娠,对高龄产妇而言,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身体痛苦,更带来生育及家庭的压力,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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