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免责案
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

案情: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后,张某逃离。朱某开车路过,见状便开车追赶,张某慌不择路,在穿越铁轨时撞上火车身亡。张某的亲属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朱某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对张某的死亡,朱某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评析: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某被火车撞击身亡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而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为鼓励见义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当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救济以免除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