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水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




【案情】出租方张某与承租方王某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小区的1006室房屋出租给王某,租期1年,月租金1700元。双方签字确认出租方交付承租方洗衣机1台,洗衣机由出租方安装在没有做防水处理的阳台上。王某承租房屋后不久,1006室房屋阳台洗衣机水龙头漏水,水渗漏至楼下906室、806室。因1006室房屋无法居住,王某向张某提出退租。张某先行支付楼下906室、806房屋维修费用及1006室房屋维修费用,约15000元。因损失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该案审理中,承租方王某认为房屋漏水并非因其使用洗衣机未关水龙头,而是出租方自行安装洗衣机接水口,螺纹松动脱落致漏水,且出租方将洗衣机放置于没有防水措施的阳台,导致损失扩大。出租方张某认为王某使用完洗衣机后,未关水龙头,操作不当致使房屋漏水。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来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洗衣机使用说明,洗衣结束后必须关闭洗衣机水龙头。王某作为1006室房屋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规范操作流程使用租赁房屋内物品,导致案涉房屋浸水,并渗漏至906室、806室,对造成相应财物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租人张某将洗衣机放置在未做防水处理的阳台,造成损失扩大,应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决王某赔偿张某损失10000余元。

本起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房屋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对房屋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生活离不开水电气,用完家电及时关闭水龙头、电源及燃气,尤其是人不在家时,如应使用不得造成相应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出租方,应提供适租房屋及设施设备,对于带家电租赁的,应按照规范提供,不符合租赁要求导致产生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