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5-0014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5-11-04 |
| 标 题 |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司办[2025]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省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提升译审质量与效率,服务本省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根据国家和本省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时效 | |||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提升译审质量与效率,服务本省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根据国家和本省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汇编和发布工作。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规章翻译培训与研讨,加强规章翻译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译审工作质量。
第三条 省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初译、初审、二审和终审。省司法厅以委托方式开展初译、初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审、终审工作。
初译人员接受初译任务后,应在90日内完成翻译,提交电子版初译稿及中外文对照术语表。初审人员接受初译稿审定任务后,应在60日内审改完毕,以修订模式提交电子版初审稿及术语表。二审人员接受译稿二审任务后,应在30日内审改完毕,以修订模式提交电子版二审稿及术语表。终审人员应在90日内对所有译稿定稿,组织汇编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对省政府规章术语和句式翻译规范进行更新增补。
拟在线发布的省政府规章外文译本,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省司法厅在终审之前组织专门评审。专门评审应在60日内完成。
第四条 省司法厅公开、择优选聘省政府规章译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初译和初审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翻译协会等单位的法律、外语专业人才中聘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信念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法律或翻译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五年以上法律翻译实践经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持有中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
二审人员从省司法厅涉外法治人才库中择优产生。
终审工作由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专人负责。
省司法厅邀请省内外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法律翻译专家开展专门评审。担任初译、初审、二审和终审等工作的译审人员不得担任专门评审专家。
第五条 省司法厅对拟聘任省政府规章译审人员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依据。
选聘的译审人员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译审人员应至少承担1件规章的译审工作。省司法厅每年对其工作质量、时效性、参与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依据。聘期届满后,对聘期内年度评估全部合格的人员,可继续聘任。
省司法厅建立译审人员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选聘译审人员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可按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或无正当理由累计拒绝承担委托任务2次及以上;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译审任务;
(三)违反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
(四)译文综合差错率超过1.5‰;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聘期内解聘的,省司法厅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
第七条 省司法厅结合译审人员专业背景、实践经验及可用工时统筹安排译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规章外文翻译须遵循省政府规章术语和句式翻译规范,译稿应忠实原文、准确严谨、术语统一、逻辑清晰,符合法律外文表达习惯。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统一。
初译应准确传达原文含义,不得随意增删、篡改或曲解,保持术语一致,语句通顺,避免语病、歧义或逻辑混乱,排版符合规范。
初审应逐字逐句核对原文,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无漏译、错译,核实法律术语,进行语言润色,提升可读性与专业性。
二审应对照省政府规章术语和句式翻译规范,对译文的术语和句式的一致性进行把关。
终审应从整体把控译文质量,确保准确、流畅、专业,重点审查初译、初审和二审中的问题与争议,做出最终修改,定稿前须进行法律术语和句式一致性及外宣政策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省司法厅可就涉及重要的、普遍性的翻译问题或翻译难度较大的规章组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译审人员无特殊情况按要求参加,定期反馈翻译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
第十条 省司法厅定期汇编《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选编(中外文对照本)》,提供给有涉外需求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并依托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库平台在线发布与本省经济发展相关、对外商投资和居住有重要参考意义的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第十一条 实行译审人员署名责任制。译审人员提交译审稿时应附签名页,注明姓名、职称/职务、日期、联系方式及本人签名,并对署名稿件的翻译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选聘的译审人员报酬根据工作量与质量评估结果支付,具体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省司法厅参照长三角地区规章译审报酬水平,按财务相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报酬标准。
第十三条 译审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严禁泄露未公开译稿、工作流程及相关敏感信息。违反保密规定或因重大过失造成译文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省司法厅有权终止聘任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的版权归省司法厅所有。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市政府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解读:http://sft.jiangsu.gov.cn/art/2025/11/21/art_74360_11678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