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6-0001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 标 题 |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司办[2026]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 | |||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司法警院,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治研究课题管理制度,规范和改进课题管理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理论和实务研究对法治建设工作的支撑作用,依据《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22〕61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课题经费管理严控课题外包的通知》(苏财预〔2025〕56号)、《关于加强课题统筹工作的通知》(苏政研〔2025〕31号)等规定,结合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法治课题研究工作应当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法治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江苏提供高质量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三条 厅法制研究中心作为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负责法治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厅装备财务保障处负责法治研究课题经费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厅宣传教育处负责做好法治研究课题的意识形态审查等工作。厅备案审查处负责法治研究课题合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依据《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类课题。
一类课题,是指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或者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涉及重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的法治研究课题。
二类课题,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或者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具有针对性、应用性意义的法治研究课题。
三类课题,是指围绕提高司法行政系统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具有前瞻性、探索性意义的法治研究课题。
第五条 省司法厅对法治研究课题按照委托研究课题、自主研究课题分别进行管理。年度法治研究课题完成情况应当向厅党委专题报告。
委托研究课题,是指确需对外委托研究的一类课题、二类课题,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研究条件的参公、公益一类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课题研究。三类课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研究。
自主研究课题,是指鼓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自主开展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课题研究。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应当提前拟制年度法治研究课题选题方向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通过公告征集、书面征集等方式向社会、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司法行政系统公开征集课题选题建议。
公开征集到的课题选题建议,由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汇总,结合各项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法治研究课题选题目录建议。
第七条 委托研究课题选题目录经省司法厅批准,并按照要求报省政府研究室后,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课题申请;自主研究课题选题目录经省司法厅批准后,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公开,接受课题申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或者申领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近三年内受到过党纪政务轻处分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四)受到过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有违反政治纪律、意识形态规定等情形的。
第三章 委托研究课题管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委托研究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负责研究课题的具体研究实施。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成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课题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具备研究条件的参公、公益一类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委托研究课题: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已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处级以上职务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法治研究课题申请书和课题组全体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法治研究课题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对委托研究课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限期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受理的委托研究课题申请,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课题设计方案的政治性、可行性、创新性,以及是否对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具有实际价值,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书面形式或评审会形式进行,以评审专家多数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由有关科研院所、法治实务单位、业务部门等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
评审专家对于本人或者本单位其他人员提出的课题申请,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委托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江苏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践意义;
(二)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以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委托研究课题立项建议,按程序提请省司法厅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课题经费预算,并按照要求向省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专题报备。
第十七条 委托研究课题立项经费预算下达后,应当发布立项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立项通知。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会同厅有关部门对立项合同签署、立项手续办理等进行审核。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立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并报送法治研究课题合同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委托研究课题的研究期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告之日计算。
第三节 承接办理与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委托研究课题实施过程中,各课题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研究进展情况中期报告。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对各课题进行中期指导检查,发现不符合研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各课题组不得将课题再委托其他单位研究。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委托研究课题主持人;确需变更的,应当书面报省司法厅同意。
第二十条 各课题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课题研究,并根据要求报送课题研究成果。
课题组不能按期完成研究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申请延期只能提出一次,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组报送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主要为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字数一般不少于一万字,同时应当形成三千字左右的决策咨询报告。法治研究课题合同书对课题研究成果形式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召开结题评审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课题合同要求、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进行结题验收。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题评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导向是否正确;
(二)研究主题是否突出,研究思路是否清晰,逻辑结构是否严谨;
(三)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所研究的问题情况掌握是否全面,论证是否充分,原因分析是否透彻,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参考价值;
(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是否能够为优化实务工作、深化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开展委托研究课题结题评审,应当对课题研究成果提出评审鉴定意见,并视研究成果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各课题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修改意见建议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后,按期报送最终成果。对于未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省司法厅应当要求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限期修改,修改后再次征求评审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课题评审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达到优秀、合格等次的,由省司法厅颁发结题证书。对于不合格等次的,法治研究课题合同终止,不予结题,课题经费剩余部分不予拨付。
第四章 自主研究课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有关自主研究,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司法厅根据工作实际,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发布年度自主研究课题,由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组织课题申领。鼓励系统青年干警结合岗位履职积极申领课题。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研究课题名称、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研究时限、成果形式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领材料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建议名单,经批准后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对于重大课题,可以由省司法厅领导牵头开展研究,或者由省司法厅相关部门通过省市联动开展研究;对于难点问题和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事项,鼓励司法行政系统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相关部门等开展联合攻关。
第三十条 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应综合运用座谈访谈、随机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开展务实研究,形成五千字左右的研究成果。
课题研究成果应注重立足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深入研究工作中难点、堵点问题和新情况,提出指导实践创新的新思路、新办法。课题组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成果政治方向、意识形态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一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委托研究课题的评审标准,组织厅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研究成果评审,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在系统内部展示交流,对于结合本职工作转化形成制度成果、推动问题解决成效明显的,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
第五章 课题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课题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会同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课题成果转化建议,报经批准后形成年度课题成果转化目录。
省司法厅课题管理部门应会同课题成果转化责任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多渠道、高质效转化运用,促进更多对策建议转化为政策文件或者工作举措,按照有关要求将研究成果进行共享,并抄送省政府研究室。
第三十三条 法治研究课题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化为领导决策。通过信息、专题报告、建议或情况反映等形式,将研究成果报送上级领导和机关,被肯定、采纳或者有其他形式反馈的;
(二)转化为立法与政策内容。将研究成果提炼为立法建议或政策建议,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等制度建设的;
(三)转化为改革创新举措。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工作举措,运用于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改革实践,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
(四)转化为内部工作机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制度规定、工作指引、执法标准等,切实指导规范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
(五)转化为法治理论宣传资料。通过在有关刊物刊登、新闻媒体推广等方式转化为法治理论宣传资料,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效的转化形式。
第三十四条 鼓励课题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法治研究课题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情况应当及时报省司法厅。
课题成果发表或者出版的,应当统一注明“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编号)”字样,并向省司法厅提供发表或者出版的成果。
课题成果转化情况可以视情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发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司法厅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政策要求,对委托开展研究的一类课题、二类课题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在运转类项目中单独编列。三类课题不安排课题经费。
对于给予经费支持的课题,按照规定实行绩效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课题经费监督或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省司法厅根据委托研究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结算票据,将课题经费拨付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委托研究课题经费分两次拨付,前期拨付60%,成果提交并通过评审结题后拨付剩余的40%。具体金额根据年度下达的经费预算在法治研究课题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务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课题经费开支审批手续,严格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合法合规。
课题主持人开支课题经费应当符合所在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治研究课题主持人、课题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司法厅作出撤销课题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申领或者参与省司法厅法治研究课题。被撤销的课题属于委托研究课题的,收回已拨付的课题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一)不按照承诺开展课题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委托研究课题经费的;
(五)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有明显意识形态问题的;
(六)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 研究课题评审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一)泄露未公开的评审相关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研究课题评审中,参与评审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解除聘请或不再聘请,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未公开的评审相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课题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司法厅委托研究的课题,单项课题经费按照《江苏省司法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承接单位;单项课题经费超过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江苏省司法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单位。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党政机关无需省司法厅课题经费,申请开展委托研究课题研究的,可以作为课题承接单位。
第四十二条 省司法厅承担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等上级交办的课题任务,或者承接符合规定的委托研究课题,按照相应交办单位、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办〔202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