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09-00006 分        类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9-11-17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责任 行政执法 执法 行政 部门
内容概述      苏司通〔2006〕101号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9-04-24  浏览次数: 687
 

 

 

 

苏司通〔2006〕10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要求,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ΟΟ六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考核坚持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选择部分执法部门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对厅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中所明确的执法责任为范围。

第六条  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1、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情况;

2、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率;

3、年内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率;

4、持证上岗率;

5、执法证件是否按规定报废、更换和登记注册。

(二)执法依据公布情况。

1、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执法内容和依据是否清晰明确予以公布;

2、执法依据修改、调整后是否及时公示。

(三)履行法定执法责任(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1、有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1、有无涉及执法错案引发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需追究执法责任情况;

2、行政执法过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追究;

3、执法责任追究相关档案、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案程序、规范。

(五)行政执法中的配合、协调情况。

1、执法过程是否便民、高效;

2、是否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其他监督意见;

3、执法活动中是否能与其他部门有效配合,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如下:

(一)第(一)项20分,其中,明确执法岗位人员或部门、责任分解明确的10分,执法人员执证上岗、符合培训、证件使用要求的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直至零分。

第(二)项10分,根据执法依据确认、公布及公示的情况酌情定分。

第(三)项25分,不认真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或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酌情定分,严重的扣至零分。

第(四)项25分,其中,执法规范10分,无须追究执法责任错案发生的15分,其中行政执法案件(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或变更或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或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根据过错和责任大小可逐渐扣至零分。

第(五)项20分,其中,积极配合协作的10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的5分,无推诿扯皮现象的5分。

(二)各项考核计分之和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分—90分者为良好,60-70分者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应视情节给予加分: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或推广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

(三)在机关作风评议中得到较高评价的。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被考核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考核采取本机关部门之间互查互评、组织下一级机关(直属单位)进行评议、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行风监督员意见等形式进行。互查互评、评议及执法监督检查的意见或结果,作为本办法第六条计分的依据之一。

考核结果经省厅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本厅各部门(单位)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第十一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可根据承担的执法责任,参考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施行。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厅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厅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不良的社会影响,本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分明以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和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

()以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规定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

()行政执法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规定的行政行为导致赔偿的;

()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的;

()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或者在人大、政协、人民政府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有严重错误;

()在办理行政执法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它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责任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法由本厅承担赔偿义务或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后果的严重程度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追究责任:

()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给予行政处分;

()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厅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根据对有关过错责任事实的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涉及第四条第(三)、(五)、(六)项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移送生效司法或行政裁决文书;干部、审计、信访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涉及的有关责任追究事项,也应当及时移送。

责任追究意见经省厅批准确定后,由监察部门制作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对行政行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确认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  省厅追究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定进行批评教育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决定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法制部门依法办理;决定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的,由干部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经济追偿的,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条  直接责任人对追究其执法责任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省厅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参照追究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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