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03-00033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非诉纠纷化解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03-10-31 | |
标 题 | 江 苏 省 司 法 厅关于统一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徽章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标牌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 徽章 悬挂 | |
内容概述 | 苏司通[2003]126号 各市司法局: ... | ||
时效 | 有效 |
苏司通[2003]126号
各市司法局:
为大力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形象,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推动全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省厅决定统一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
一、 标牌和徽章的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时,悬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名称的标牌。“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是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标志。
(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的标准
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为铜质长方形,长60厘米,宽40厘米。标牌用字一律为黑色。上排居中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所属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法定名称,字体为楷体;中排居中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字体为隶书;右下刊“X X市司法局制”字样,字体为仿宋。例样如下:
区x x街道x x居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x x市司法局制
(二) 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的标准
“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分悬挂式和佩带式两种。悬挂式徽章的大小可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制作,分为直径80厘米、70厘米、60厘米。佩带式徽章直径为3.2厘米。徽章式样由省厅负责设计。
二、 标牌和徽章的使用范围
已设立的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悬挂统一标准的标牌,标牌一律悬挂在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可悬挂在司法所标牌的旁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悬挂在村、居民委员会标牌的旁边。企事业和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的使用应遵守本单位的规定,但不得仅放在室内。
“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悬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固定场所、印制在人民调解员证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应当佩带“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
三、 标牌和徽章的制发
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的制发由各市司法局负责实施。
“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由省厅统一制发。从2004年2月1日起,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室一律悬挂“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聘用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一律佩带“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