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422/2011-00169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刑法执行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1-06-07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 工作 省级示范区应当 教育 |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6-07 浏览次数:次
江苏省司法厅 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件增发至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一Ο年三月五日日
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 示范区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整体化推进和科学化发展,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省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的通知》(苏社矫办[2006]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省级示范区的动态考评和新申报省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 第三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基础建设等保障机制内容,监督管理、教育帮助、考核奖惩等工作实体内容,以及内部管理、工作创新、整体绩效等综合评价内容。 第四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制定本地区工作规划,协调落实各项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 省级示范区司法局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所辖乡镇(街道)司法所有政法专编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派出所至少有1名民警专门负责配合司法所开展日常矫正工作。 第六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配备比例至少达到1:20;不断优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结构,加强管理教育,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数量按与社区矫正对象1:1比例招募;注重吸收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专业人员,不断改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结构,提高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 第八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知识培训,1次特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省级示范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办[2005]52号)的精神,以及《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符合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的要求。 第十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具备综合功能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作规范、成效明显。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保障到位,达到或超过省定计补基数;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比例、使用管理等应当符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个案集体研究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应当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监管措施;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控网络,完善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流动人员和重点矫正对象纳入移动管控范围。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科学规范教育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分类分阶段教育、个案矫正、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矫正活动;应当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活困难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救助,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建立就业指导和生活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区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集中教育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讲座,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区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集中公益劳动,为社区矫正对象安排“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容易接受、可操作性强、教育效果明显、有安全保障”的公益劳动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完善社区矫正考核评议制度,评议程序公开规范,评议结果公平公正,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司法奖惩。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全面开展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审前评估工作,法院采信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刑事案件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扎实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整体水平在本地区领先,达到“队伍整齐、执法规范、管理严密、教育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在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矫正质量、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思路和探索成果,引领推动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发挥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基地作用;每年承担省、市级社区矫正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形成一定数量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取得的成效,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典型,为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江苏省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 ||